当前我国建筑企业所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是,集团内部的税负出现不均衡现象,对于内部的服务内容不能实现抵扣进项,建筑企业一般情况下会有多个工程公司参与到施工当中,而不同的公司也有不同的任务,这样就会使得税负情况出现差异性,并且多数的建筑集团经营业务具有多元化特点,不仅仅会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无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形式也发生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在税改政策实施以来,企业可以对组织形式进行灵活设置。对于集团公司税负不均衡现象,可以通过将各建筑公司设立成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形式,使其不同的子公司可以独立申报和缴纳税金,而对于内部服务较多的建筑公司,想要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可以选择将其服务等部门设立为独立的核算子公司形式,进而解决相应问题。
而这个子公司成立也是有所讲究的,一般我们在税务局成立的子公司,依旧是按照原税率来缴纳税收,没有一分奖励,但是将这个子公司成立在我区,就能享受一系列非常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1.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给予扶持奖励;
3.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6%左右。
5.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即不受地域的限制,全国企业都能享受我们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这种方案下来保障了建筑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环境下稳定发展,也为建筑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进而在根本上有效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