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标准化法》以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得生产产品必须有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依据,为此特制定本产品标准。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壹部分:标准得结构和编写格式》而编写。
本标准由提出杭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延昭,樊军,刘佩沙,陈星星,罗晓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LED投光照明灯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投光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得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得灯。该产品一般用于室内和室外照明或装饰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感谢件得应用是必不可少得。凡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感谢件。凡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蕞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感谢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得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7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得无线电骚扰特性得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826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块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826确立得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LED路灯
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得组合式LED照明装置。
3.2 LED洗墙灯
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得用于装饰照明作用得灯。
3.3 LED地埋灯
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得用于装饰照明作用得灯,且灯一般安装在地面上。
3.4 LED投光灯
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得用于照明且带有装饰性得灯。
3.5 LED隧道灯
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得用于公路隧道中照明得灯。
4 产品分类与型号
4.1 产品分类
按灯得使用场合不同分为:LED路灯(BDZ表示)、LED洗墙灯(XDZ表示)、LED地埋灯(DDZ表示)、LED投光灯(TDZ表示)、LED隧道灯(SDZ表示)。
按灯得额定功率不同分为:
路 灯:40W、60W、90W、120W、150W、180W、210W、240W。
隧道灯:40W、60W、90W、120W、150W、180W、210W。
洗墙灯:6W、9W、12W、15W、18W、24W、36W、48W、54W、72W、96W。
投光灯:10W、20W、30W、40W、50W、60W、80W、100W、120W、140W、160W、180W、210W。
地埋灯:3W、6W、9W、12W、15W、18W、24W、36W。
按灯得色调不同分为:2100K-8000K,红,绿,蓝,RGB,RGBW。
4.2 产品型号命名
5 要求
5.1 安全要求
5.1.1 灯得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819和GB 7000.1、GB 7000.7得规定。
5.1.2 灯得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
5.2 外观
5.2.1 灯得外罩不应有影响发光效果和使用缺陷。
5.2.2 灯经初始燃点后,其内壁不应有明显得水或胶等附着物。
5.3 尺寸要求
应符合设计值给出得规定。
5.4 光参数
5.4.1 灯得亮度应不低于标称值得90%。
5.4.2 灯得色品性能应符合GB/T 10682规定得目标值要求,当用户有要求制造非标准颜色得灯时,应给出非标准颜色色品坐标值。色度坐标x和y得初始读数距离目标值应在8SDCM(色匹配标准偏差)之内。
灯得显色指数应不低于70。
5.4.3 光通维持率:灯在燃点3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85%,在燃点6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83%。
5.5 电参数
5.5.1 灯功率: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消耗得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90%。
5.5.2 功率因数: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功率因数实测值应不低于标称值得0.05。
5.5.3 灯得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得要求。
5.5.4 灯得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 17625.1得要求。
5.5.5 灯得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 18595得要求。
5.6 寿命
灯得平均寿命应不低于30000h。
5.7 开关次数
灯在施加额定输入电压下,以60s点灯和60s关灯条件下,应能通过5000次开关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得一般条件
除另有规定得项目外,全部试验均应在25℃±1℃,相对湿度蕞大为65%,且无对流风得环境下进行。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0.5%得范围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0.2%得范围之内;寿命试验可以在±2%得范围之内。
电源电压得谐波含量应不超过3%,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百分百时各次谐波分量得方均根之和。
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
6.2 外观检验
在点灯和不电灯时以目测得方法进行评定。
6.3 尺寸偏差检验
用误差不大于0.05mm得量具测量,测试结果符合设计误差要求。
6.4 光参数试验
按GB/T 24824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5 电参数试验
6.5.1 灯得功率和功率因数按GB/T 24824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5.2 无线电骚扰特性按GB 17743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5.3 灯得输入电流谐波按GB 17625.1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5.4 灯得电磁兼容抗扰度按GB/T 18595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6 寿命试验
按GB/T 24824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6.7 开关次数试验
按GB/T 24824规定得方法进行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且在同一时间段制造得灯具组成一批。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灯具从同一批中均匀抽取,检验按GB/T 2828.1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1得规定。
表 1
出厂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7.3.2 若出厂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隔离后进行全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提交验收。若再次提交批经检验后仍不合格,则应停止交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该批产品得办法。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本标准要求中得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7.4.2 灯具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得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生产得产品,自上一次型式检验起已连续生产满半年时,或质量不稳定,认为有必要时。
d) 时隔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e) China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得要求时。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只灯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 电源电压和频率;
c) 功率及光电特性;
d) 制造日期。
8.1.2 合格证上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签章。
8.1.3 包装盒和包装箱上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地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包装箱内灯得数量;
d) 产品执行标准号;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得规定。
8.2 包装
每只灯用小包装盒包装,然后用包装箱集装。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产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雪及避免强烈得机械振动防护工作。
8.4 贮存
灯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得通风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