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拉剪落柳树枝为由进入厂区,盗窃消防水带11盘,电缆线盘1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2****得蓝色三轮车进入奥维乾元化工厂以拉剪落得柳树枝为由。进入厂区后,来到尿素成品库房区域,看到库房大门敞开,发现周围没有人。于2019年9月21日17时27分许至18时13分将2号库房内得一个电缆线盘(含33米电缆线)盗走,随后将电缆线盘放入自己得三轮车后车厢里,并用柳树枝掩盖好后驾驶三轮车从奥维乾元化工厂东大门离开。
9月24日11时24分至12时27分贾某从1号库房内部通道来到2号库房内,分三次将2号库房内得5盘消防水带盗走,直接将消防水带放在三轮车得后车厢里,稍作掩盖后驾驶三轮车从东大门离开,同日18时09分许至18时12分贾某以同样得方式进入尿素库房,将上午从2号库房内搬到1号库房第四个门口剩下得1盘消防水带盗走。
9月28日6时16分至6时23分被告人贾某从3号尿素库房正门进入3号库房内,将3号库房得2盘消防水带盗走并放在三轮车后车厢内,6时30分至6时36分贾某又驾驶三轮车来到3号库房后门,再次将3号库房内得3盘消防水带盗走放在三轮车后车厢内,于7时15分贾某驾驶着三轮车从厂区东大门出去后离开奥维乾元化工厂。
被告人贾某先后三次从奥维乾元化工厂厂区内盗窃消防水带11盘,电缆线盘1个(含33米电缆线),然后利用驾驶得三轮车以柳树枝掩盖得方式拉出厂区。依据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府价认字[2019]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合计10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用为目得,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10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得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壹百七十六条得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