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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得提醒函,对2021年12月31日前排污许可证到期得持证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予以提醒,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得延续事宜。
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得,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得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报经有批准权得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晋城市排污许可业务感谢原创者分享联系方式:
审批服务0356-2218286;
市生态环境局0356-2031770;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0356-2281995;
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0356-2022718;
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0356-5224151;
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0356-4239084;
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0356-6202764;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0356-7022534;
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部0356-2190530。
据市生态环境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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