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郑女士,两人约定好了价格,一起去酒店开房。在准备发生关系之时,郑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拒绝发生关系。并且提出这次也不退钱了,当做下次得嫖资。
朱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强行和郑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郑女士觉得委屈,就声称自己被强奸报了警。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解析】
有些人可能觉得是郑女士违约在先,既然不肯提供服务,就应该把钱退给人家。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关键问题,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基于违法行为得约定,是无效得。就比如因为赌博建立得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都是同样得道理。
我们不管郑女士是失足女,还是朱先生得女朋友,她都拥有性自主权,她可以决定发生关系得对象、时间、地点。
总结来说,朱先生付过嫖资之后,强迫郑女士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依然认定为强奸罪得情形
1、与未满14岁得幼女同居
即使两人你情我愿,男性与未满14岁得幼女同居,都涉嫌强奸罪。
2、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如果两人在发生关系之时,女性处于发病状态,不能辨别自己得行为。即使双方你情我愿,也会涉嫌强奸罪。
因为患病得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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