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较早,随着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2011年1月8日颁布第588号令对该条例中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废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由于1000元结算起点未作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
为什么单位的吴会计说1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不能用现金支付?
根据1988年9月8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依据第五条,企业只有符合上述八中情况才可以支付现金,吴会计主要依据了其中第(七)种情况。
由于该暂行条例颁布于90年代初期,随着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2011年1月8日颁布第588号令对该条例中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废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由于1000元结算起点未作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
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