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司员工小胡在上班期间,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胡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小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该公司认为,小胡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
请问小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文章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此进行分析。第一,何为工伤?第二,上班早退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在下班途中?第三,早退的行为是否能够排除对员工的工伤认定?
首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上班早退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条例文义出发,职工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只是对“途中”的限定,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在“途中”是为了上下班或者因为上下班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依《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对人社部关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应理解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而非“上下班”的合理时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时间”释义应是指在离开工作地到住所地途中花费的时间的合理性。由此可以看出小胡虽然早退,但是其行为性质仍可以鉴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再次,对小胡的工作违纪行为与工伤认定应进行区分。毋庸置疑,小胡擅自提前下班是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此行为应该由其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制,公司不能借此剥夺小胡的工伤待遇资格。因为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员工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而不论其是否违纪或违规所造成,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综上,对小胡擅自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然,小胡在没有请假的前提下早退回家违法了员工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小胡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罚,但小胡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事实必然要认定为工伤,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