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棒既不新鲜也不恰当
【导读】如今美国提出“301条款”调查的直接目标,其实是扼制中国向供应链的高端提升,从而巩固美国跨国公司的领先地位。这种意图从一连串的行动中都可反映出来,这是对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中国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恐惧、警惕和阻挠,这种维护美国独大的战略实质从未变化。
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宣布,将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301条款”,对中国是否存在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及创新相关的不合理的行为、政策和实践,或为美国商界带来负担或限制等不正当贸易行为进行调查。8月22日,美国下属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了被制裁的实体企业和个人名单,其中就有中国企业。可以说,通过最近一连串的动作和舆论,美国再次祭出贸易保护大棒的目的已很明显。
不新鲜的“301”大棒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USTR)、美国企业或其他任何利益相关的国内组织都可以援引该条款,或要求USTR引用该条款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提出申诉。该法律给予执法部门宽泛的报复权力,以使利益相关的国内企业对外国的任何“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压力或限制”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提出申诉。
如果申诉得到支持,总统可以决定采取报复措施。USTR可以“根据总统的指示”,冻结或撤销之前给予某个外国的贸易让步,进而对该国的产品或服务征收关税,实施进口限制等。对服务部门限制外资的国家,对为扩大出口而实施出口强制要求的国家,USTR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报复手段的采用可以针对一个国家,也可以针对一组国家,可以同行业,也可以跨产品跨行业。
“301条款”被认为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做法。1998年11月,欧盟曾以“301条款”与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明显不符为由将它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报告认为,这些条款本身是“初步违反”WTO的,USTR的裁量权在效果上解除了WTO争端解决规则第23条给予成员私人和市场多边解决的保证。美国虽然承诺在USTR的具体裁量中将尽量顾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但仍然保留了这项为其他WTO成员诟病良多的单边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