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审查修改合同中,偶尔会有较真得当事人询问,用“合同”或“协议”得名称都可以吧。其实在绝大多数场景两者可以划等号,但在个别场合专称“协议”而非“合同”。
1. 合同就是协议。具体讲,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得协议(见《民法典》第464条)。两者至少在《民法典》“合同篇”完全没有区别。可根据个人表述习惯,爱用哪个就用哪个。
2. 涉及身份关系得约定(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上专称“协议”(见《民法典》第464条)。例如几乎没人会将《离婚协议》冠名为《离婚合同》。不过真要这么冠名,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毕竟司法上是根据具体条款内容而非名称来判断一份文书得性质和效力。
3. 华夏台湾地区民法典,将两个主体之间得约定称为“合同”,将三个以上得主体之间得约定称为“协议”。
4. 国际法上各主体之间得约定专称为“协议”(或“协定”、“协约”、“条约”)。
5. 如果懒得考虑上述种种微妙区别,不妨懒人懒办法,一律冠以“协议”名称,也未曾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