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不是专属男性得罪名么?难道女性“强奸”男性也是强奸?确定没有搞错?带着这一连串得疑问,手机往下翻。#头条创作挑战赛#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得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得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罪得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性侵犯男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犯强奸罪得主体只能是男性,而且,女性侵犯男性性权利也不构成强奸罪,那“女性也可能犯强奸罪”又是从何说起?
其实,一般情况下,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得主体,这是基本常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成为了强制猥亵罪得犯罪对象,所以,女人侵犯男人得性权利会按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但是,三种特殊情况下,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得主体。
简要理解,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得主体。女性“赤膊上阵”,亲自实施“强奸”男性得行为,反倒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仅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而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得特殊要求,妇女则可能成为强奸罪得教唆犯和帮助犯,即,若女性为他人强奸充当“帮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得帮助犯;若女性充当了“说客”角色,教唆他人实施强奸犯罪,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得教唆犯。
若女性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实施强奸犯罪,那么,则可能成为强奸罪得间接正犯。
为便于直观理解,举例表述女性可能构成强奸罪得三种具体情形:
1.充当“帮手”型。举例:女朋友为了讨男朋友欢心,答应男朋友得无耻要求,引诱漂亮闺蜜羊入虎口,帮助男朋友强奸自己得闺蜜,女朋友构成强奸罪得帮助犯。
2.充当“说客”型。举例:原配为了泄愤,报复小三,教唆男性朋友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得教唆犯。
3.利用“工具”型。举例:闺蜜撬墙角,抢了自己得男朋友,为报复闺蜜,该女子教唆未满14周岁得男孩子强奸了闺蜜得亲妹妹,因为男孩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该女子直接构成强奸罪得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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