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场及商店卫生检测 书店卫生检测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检测标准:GB 9670—1996
检测项目:噪声、 新风量、二氧化碳、空气菌总数、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
检测时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提交卫生检测报告
出具报告时间:一周
卫生要求:
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配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6. 综合商场内出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
7. 出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措施和保洁制度,旧衣物需经保洁后方可出。
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